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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民变更姓名办事指南
事项名称 |
公民变更姓名 |
变更条件 |
公民年满18周岁的,由本人提出申请变更姓名;未满18周岁的,由父母、收养人申请变更姓名。 |
不予变更情形 |
1、被依法判处管制、剥夺政治权利、缓刑、假释、暂予监外执行的人; 2、网上通缉在逃和重大涉案嫌疑的; 3、正在被收监服刑、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; 4、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; 5、对父母离婚的父母协议不成的未成年子女。 |
交验材料 |
1、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、居民户口簿; 2、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变更姓名证明。 |
办理程序 |
申请人填写《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》,由办证中心或公安派出所审核后,报市、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批准办理变更手续。 |
保存材料 |
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变更姓名证明原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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